创业观察 ·
2026年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变了:月销售额10万元改成起征点,超过就全额交税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施行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10万元不再是一条「免征额度」,而是增值税起征点:按月计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2024年12月2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2026年1月30日发布,核实日期2026年9月30日)。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优惠继续适用,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但销售、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被排除在外。
这次到底变了什么?
变化不在数字,而在机制。旧口径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10万元是一条可享受免税的额度;现行口径下,10万元是《增值税法》意义上的起征点,跨过去之后计税基数变成全部销售额。
| 项目 | 旧规定 | 现行口径 |
|---|---|---|
| 10万元的性质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023年8月1日发布) | 起征点:按月计税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2026年第10号第一条) |
| 超过10万元如何计税 | 旧规定已不再适用 |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2026年第10号) |
| 3%征收率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2023年第19号) | 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 |
| 征管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
关于新旧文件的衔接:2026年第1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除该公告、《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2025年第17号公告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公告全文未提及2023年第19号。按此,2023年第19号规定的免税额度口径已不再适用,现行标准以2026年第10号为准。
超过10万元,为什么是全额计税而不是只对超出部分?
因为《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的写法是「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和免征额度的区别正在这里:免征额度只对超出部分计税,起征点一旦达到,全部销售额进入计税基数。
对按月申报的店来说,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的月份免征;达到10万元的月份,按当月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销售额在10万元上下的月份,申报结果的差异不是「多出来的那几千元」,而是整月销售额是否进入计税基数。
《增值税法》第九条同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第十一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1%是阶段性减征,不是法定征收率。
1%征收率还在吗?哪些交易不适用?
还在,但有排除项。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要预缴的项目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
也就是说,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三类交易不在1%减征范围内,其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交易按1%缴纳。该口径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30日发布,核实日期2026年9月30日)。
能不能放弃免税、开专用发票?
可以,而且放弃的范围可以自己切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第四条(2026年1月30日发布)规定:
-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适用1%征收率的,应按1%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对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放弃优惠的锁定期,税务总局在同一天的解读中写明:依《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的,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这条对小规模纳税人是有利的——放弃免税开专票之后,不必承担一般纳税人的36个月锁定期。
谁受这次变化影响最大?
月销售额长期在10万元上下浮动的小店、个体户和小微企业。这类经营者过去在略高于10万元的月份,按旧口径只对超出部分计税;现在只要达到起征点,整月销售额进入计税基数。按季申报的则对应季度销售额30万元这条线。临时性、偶发性经营则看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影响大小取决于经营结构,还需要看是否涉及不动产相关交易——那部分交易不适用1%减征。
文件还没写明什么?
- 2027年12月31日之后:起征点口径和3%减按1%是否延续,截至2026年9月30日没有官方文件。1%是阶段性减征,法定征收率仍是3%。
- 2023年第19号的状态是依据2026年第10号第六条推断的:该条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文件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停止执行且未列明2023年第19号,但政策法规库的「有效性」标注需要页面脚本加载,本次核实未抓取到。
- 地方层面的旧解读材料仍有写「超过10万元的部分计税」的,与《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不一致,需要按现行文件逐一核对。
- 2023年第12号(所得税、六税两费)方面,截至2026年9月30日未发现2026年的新文件改动或提前终止,其现行有效性的判断依据是文件正文执行期写到2027年12月31日。
增值税之外:个体户和小微企业还在执行哪些优惠?
这几项与增值税起征点是并行的,各自独立判断,均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8月2日发布,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核实日期2026年9月30日):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与其他个税优惠叠加享受。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最终以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 「六税两费」减半: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享受其他优惠的可叠加享受。
另需留意一份已到期的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不再适用;其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已被2023年第12号的200万元减半政策取代。
常见问题
月销售额正好10万元,要不要交税?
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表述判断: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税。按月计税时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达到该标准即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季申报的起征点是多少?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不动产相关的交易也按1%吗?
不适用。2026年第10号明确排除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三类交易,其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
放弃免税开专票后,会不会36个月内不能再享受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税务总局2026年1月30日的解读写明,依《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放弃优惠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2027年12月31日之后这些政策还会延续吗?
截至2026年9月30日没有官方文件作出规定。起征点口径、3%减按1%、个体户个税减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六税两费」减半,文件写明的执行期都到2027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