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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小微企业和初创期公司能多报多少、怎么算
核实日期与本文口径
本文事实核对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4 日,全部比例、文号与条款均取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及地方税务局官网当日可访问的现行公告原文。文中只讲政策口径的变化与判断方法,不涉及申报操作步骤,也不对任何企业的实际节税金额作承诺——实际少缴多少税,取决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亏损结转等具体情况。
现行一般比例是 100%,不是按企业规模分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成文日期 2023 年 3 月 26 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一条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同公告第三条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也就是说,科技型中小企业曾在 2022 年按第16号公告单独享受 100% 的做法已经结束,100% 已成为普遍适用的一般口径。需要提醒的是,确定这一普遍比例的公告是2023年第7号,不是 2023 年第 11 号,后者是预缴申报享受的安排类文件。
120% 这一档只给特定产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四部门公告2023年第44号,发布与成文日期 2023 年 9 月 12 日)第一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实际发生额的 120% 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 在税前摊销。
第二条、第三条把适用主体限定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以及生产销售符合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工业母机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仅仅是一般软件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不因身份自动取得 120%。
哪些费用算得进来
归集范围仍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官方列举的常用六类是:
-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该通知原文另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兜底项。
哪些活动和行业被排除
财税〔2015〕119号同时列出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括常规性升级、直接套用已有成果、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简单重复改变、市场与管理研究、常规质控维修,以及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研究。不适用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另行规定的行业,须按政策规定的主营业务口径判断,不能只凭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直接下结论。适用企业的门槛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小微企业」和「初创期公司」不在加计扣除的档位里
按官方口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不按公司规模或成立年限分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把小型微利企业界定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该公告第三条延续的是「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并不设置研发费用专属加计比例。
初创期公司需要注意:第12号公告中允许新设立企业在首次汇算清缴前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的临时判断句,针对的是该公告第二条的税费优惠,不能套用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加计仍要先看查账征收、准确归集、研发活动与行业限制,再适用第7号的 100% 或第44号的 120%。
两个常见身份怎么认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模式,条件包括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与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综合评价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持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并满足相关条件的可走直接确认,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高新技术企业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10%,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 60%。未满一年的新公司不满足这一申请条件。这两套认定中的研发投入比例是认定条件,不等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金额怎么算,只能给公式
把当期费用化的适格研发支出记作 R,一般企业的额外加计扣除额为 R×100%,据实扣除的 R 另计,合计税前扣除 R×200%;符合第44号特定主体且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额外加计 R×120%,合计 R×220%。因此 R 为 100 万元时,一般企业合计扣除 200 万元,特定产业企业合计扣除 220 万元。这是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口径,不是退税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 200%(特定产业 220%)在税前摊销,按年度摊销,不一次性扣完。
去哪里核实原文
政策原文可在财政部公告页、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局政策文件页、科技部政策文件页按文号检索核对:一般比例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特定产业查四部门公告2023年第44号,归集范围查财税〔2015〕119号,两个身份分别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与国科发火〔2016〕32号,小型微利企业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涉及申报办理程序的,另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常见问题
刚成立不到一年的公司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身没有要求企业成立满一年,财税〔2015〕119号的门槛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成立满一年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条件,两套口径不要混用。
加计扣除多扣的金额,能不能当年形成亏损往后结转? 加计扣除减少的是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形成可结转亏损取决于企业当年的整体所得情况,本文未取证亏损结转年限的官方条文,建议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原文另行核对。
「其他相关费用」有没有总额限额? 财税〔2015〕119号列有该项目,但本组证据未逐项核查后续公告对限额的细化规定,旧文数值不宜直接用于 2026 年的计算,建议追加现行原文后精算。
委托境外研发的费用怎么处理? 现行口径指向财税〔2018〕64号,且后续已有文件调整,财税〔2015〕119号发布时的旧限制不能照搬,本文未取证其现行细则。
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会不会影响研发加计比例? 不会。第12号公告界定的是所得税与相关税费的身份,研发加计比例仍按第7号或第44号判定,两者身份可以并存但互不改变对方口径。
120% 需要企业自己申请认定吗? 第44号公告写明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是否满足须对照该清单与条件判断,本文不作结果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