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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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日期 2026-09-21 · 全部取自中国政府网(www.gov.cn)版本这件事
网上流传的《公司法》有相当一部分是旧版本,旧版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没有年限上限,股东可以在章程里写几十年。 本站用的是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现行版本, 它把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缴足期限定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看到「认缴无期限」的说法,那是旧版。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不是立刻按五年执行,国务院令第 784 号给了一段过渡期,条文原话见下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版本: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施行: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查证日期:2026-09-21
《公司法》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法》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版本:国务院令第784号,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施行:2024年7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证日期:2026-09-21
国务院令第784号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国务院令第784号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国务院令第784号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版本:国务院令第746号,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施行: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查证日期:2026-09-21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版本: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证日期:2026-09-21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版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2023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
施行: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处: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806/202311/content_6913825.html
查证日期:2026-09-2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企业为表明主营业务的具体特性,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参照行业习惯或者有专业文献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三)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四)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本站没有写进条文表的东西
- 各个许可事项到底是登记前批准还是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由该许可事项自己的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在上面这几部通用法规里。约束台只告诉你这一项会触发审批环节,具体走哪一道要问该许可的主管部门。
- 住宅、集群注册地址在某个具体城市能不能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下级人民政府定。上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就是这条授权的来源,本站不替任何一个城市下结论。
- 约束台判断某项许可「要核验实际经营场所」时,用的是该许可的通行做法,不是上面这几部通用法规的原话。这一步在约束台上已标为本站归纳,请按该许可审批部门的现行要求确认。
- 约束台上「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两条触发线(1000 万元以上、带许可项目且低于 10 万元)是本站为了提示而设的观察线。国务院令第 784 号第三条只写了研判因素,没有给数字标准。
- 租赁地址的租期与出资期限的关系是本站的排期提示,不是法条,站内已单独标注。